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0號上訴人即原甲○○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丙○○間因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3,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等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六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於該等期限內具狀為上訴聲明,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