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717號聲請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掛失止付通知書原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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