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277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4段76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台北市○○區○○路4段760號12樓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其中陸萬參仟參
佰柒拾參元,自民國9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9%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