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21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2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捌
佰貳拾柒元,自民國9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