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37號聲請人 李采鴻 代理人 李采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