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842號聲請人 黃太星
黃適 黃淑高 黃慎 黃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人。為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1項所明定。故拋棄繼承,以繼承人始得為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均為被繼承人 陳黃千芬 之兄 黃勝海 之子女,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足參,依開規定,渠等對於陳黃千芬之遺產,並無繼承權,故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麗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