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杜陳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陳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杜陳婷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傳、拘無著,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陳雯珊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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