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477號債權人 李家銘 債務人 劉鳳蘭 (即 劉成永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鳳玉 (即劉成永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鳳梅 (即劉成永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禮棋 (即 賴平妹 、 葉安婷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慧玲 (即賴平妹、 劉奕波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育璿 (即賴平妹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慧君 (即賴平妹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奕書 (即劉成永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奕文 (即劉成永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玉梅 (即劉成永之繼承人)債務人 宋國宸 (原名: 宋國成 (即劉成永之繼承人))債務人 宋國賢 (即劉成永之繼承人)債務人 宋秋月 (即劉成永之繼承人)債務人 宋秋容 (即劉成永之繼承人)債務人黃 劉梅珍 (即劉成永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盈橙 (即劉成永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稟豐 (即劉成永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月霞 (即劉成永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庭芸 (即劉成永之繼承人)債務人呂 劉桂蘭 (即劉成永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美玉 (即劉成永之繼承人)債務人劉俐(即劉成永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美鳳 (即劉成永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葉禮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平妹、葉安婷之遺產範圍內、劉慧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平妹、劉奕波之遺產範圍內、劉育璿、劉慧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平妹之遺產範圍內及劉鳳蘭、劉鳳玉、劉鳳梅、劉奕書、劉奕文、劉玉梅、宋國宸(原名:宋國成)、宋國賢、宋秋容、 黃劉梅珍 、張盈橙、張稟豐、張月霞、張庭芸、 呂劉桂蘭 、劉美玉、劉俐、劉美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成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宋秋月(即劉成永之繼承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花蓮市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對債務人宋秋月(即劉成永之繼承人)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