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405號聲請人 李福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秦庠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正確之附表。(票號CH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應在到期日之後)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405號聲請人 李福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秦庠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正確之附表。(票號CH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應在到期日之後)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