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子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子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