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債權人 張鳳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魏美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息之依據(借據上載無利息)。
二、表明台端姓名為鳯亦或鳳。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