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一四號、九十一度毒偵字第二○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含袋重約貳點肆公克)、含海洛因殘留之分裝袋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毒偵字第二○三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含袋重約貳點肆公克)、含海洛因殘留之分裝袋壹包(分離不易),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毒品,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謝錫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