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二七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八九四號、九十一年執字第七六O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二七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八月二日犯恐嚇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易緝字第三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