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三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
丁○○相對人戊○○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柒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二)郵費:叁佰零捌元,(三)公示送達登報費用:肆拾伍元,(四)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共計柒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