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具體載明調解聲明(即各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及相對
濱濱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未繳納聲請費,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具狀陳明調解聲明並提出相對人濱濱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不得省略
)暨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據此補
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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