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花簡字第39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98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