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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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8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候顏素蘭 等十八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柒
仟捌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