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丁○○
      乙○○
共同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人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玖萬元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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