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蘇琬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2月9日執行羈押,至96年5月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