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28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廖苑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廖苑杏於民國94年3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㈢、相對人廖苑杏應給付聲請人204,288元,及自107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自107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
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