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93號原告 林西庚 被告 黃保龍 被告 周家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9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5,750元,此項裁定均已於108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