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張中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歐德名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玉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何玉玲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宜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參佰伍拾貳萬貳仟玖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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