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王銀發
朱惠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 律師
胡孟郁 律師被告 温庭宇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0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温庭宇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王銀發、朱惠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劉孟昕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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