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朱育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柏忠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0,24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