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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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鎵銘(聲請書誤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受刑人姓名「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莊鎵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惠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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