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628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丁○○、甲○○○之住居所非本院管轄,債權人依法不得向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請表明正確債務人及請求其清償之票款金額。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支票應自退票日起算利息)。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