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八八號
聲請人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友登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五三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五三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擔保之現金新台幣玖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存單貳張(存單號碼:0二—一—二五—00—二二一四二0—七號、0二—一—二五—00—二二一四二一—五號)共計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准以面額新台幣參拾萬元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0三八九號假扣押裁定,曾提存擔保物,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經聲請人提供現金新台幣(下同)九萬二千二百五十八元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壹拾萬元存單二張以供擔保,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五三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存單即將到期,有結算及領取利息之必要,亟須領回,爰以如主文所示之面額三十萬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定期存單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李銘洲~B法官王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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