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2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良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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