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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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6號債權人浪琴嶼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袁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未提出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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