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債權人永信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美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胡光內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2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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