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債權人 謝宗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神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釋明是否已為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苟有,請提出佐證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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