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43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志鴻 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5,87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