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黃健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靜葦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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