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黃健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靜葦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