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63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永權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江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上訴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276萬3000元(計算式:218萬9000元+8萬元+49萬4000元=276萬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萬263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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