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FAENGKRATHOKCHIRAWAT(譯名:吉拉瓦)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3568號、第3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FAENGKRATHOKCHIRAWAT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FAENGKRATHOKCHIRAWAT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568號、第3806號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證人 財瓦查財阿生 、他瓦財等人之證述,及依卷附手機翻拍照片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又係外籍勞工,在國內係屬短期居留,於此情形之下,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常情,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追訴及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7年8月27日起予以羈押,並自同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次數非少,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命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要素後,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
三、綜上,上開應予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志明法官何玉鳳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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