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咏憲選任辯護人楊肅欣律師
劉睿哲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473號、第1762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咏憲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謝咏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裁定羈押,並自107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經本案調查審理後,於107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並當庭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8年1月17日宣判,判處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8年在案(均尚未確定)。
三、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8年1月14日訊問後,考量:①被告另案有2次通緝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證,可見被告有畏罪逃匿、規避之傾向;②本件被告所涉犯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現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之重刑在案,衡以不甘受罰、趨吉避凶乃人之天性,本即有逃亡規避後續審判、執行之誘因,可認被告具相當理由有逃亡之可能,羈押之原因猶在。並審酌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與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所造成之不利益,認仍具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諭知自
108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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