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167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11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家慧
書記官 張素月
通 譯 張詩敏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肆萬柒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拾肆萬柒仟參佰捌拾伍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返還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據原告所提兩造合意訂立之借款約
定條款第13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
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債務之訴,核
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元,借款期間自91年7月9日起至96年7月9日止,分60期按
月攤還本金,應按年息20%計算利息,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
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
,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6
個月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
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自91年10月2日起即未依約定履行清償義務,經催
討均未獲回應,計尚積欠147,385元,及按上開約定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借據、交易明細表及放
款主檔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
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從而,原告依清償借款請求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