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埔簡字第六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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