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乃仁 訴訟代理人 陳嘉松
謝文仲 送達代收人 李蘭嬌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柒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