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4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豐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3紙,
詎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未獲付款,為此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魏慧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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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票號│
│號││(民國)│(民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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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豐大營造有限公司│97年5月31日│97年6月2日│200,000元│BP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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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上│同上│97年6月3日│100,000元│A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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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上│同上│97年6月3日│300,000元│BP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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