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08號
原 告 鄭素屏
訴訟代理人 吳來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國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6,
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