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 申屠昭貞
鄭明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 律師
賴巧淳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3,278元(計算式:4,753,502元+3,679,776元=8,433,27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