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楊佳珊 被告 謝有宏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72,106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參與詐欺集團向原告詐欺取得款項172,106元,造成原告損害,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案件,業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李明鴻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