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明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明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明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兩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者,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上開各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由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64號判決科刑,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12月4日,故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確係該判決確定前所犯,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洵屬適法。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8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雖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合計所判處拘役之總和120日為重,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所示原判決宣告之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丁妤柔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毀損他人物品罪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3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2年3月14日112年3月29日112年2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675、3054、3055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675、3054、3055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675、3054、30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64號112年度易字第164號112年度易字第164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日112年11月2日112年11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64號112年度易字第164號112年度易字第1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4日112年12月4日112年12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15,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復與編號16至17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8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號456罪名毀損他人物品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2年2月9日112年5月1日112年4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675、3054、3055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141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054、4591、4592、4784、4947、4948、4949、5159、51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64號112年度花簡字第123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日112年9月13日112年10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原易字第71號112年度花簡字第123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4日112年12月14日112年1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15,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復與編號16至17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8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號789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2年5月28日112年5月6日112年5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054、4591、4592、4784、4947、4948、4949、5159、5173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054、4591、4592、4784、4947、4948、4949、5159、5173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054、4591、4592、4784、4947、4948、4949、5159、51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2日112年10月2日112年10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18日112年12月18日112年1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15,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復與編號16至17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8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15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12年3月31日112年6月17日112年6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054、4591、4592、4784、4947、4948、4949、5159、5173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054、4591、4592、4784、4947、4948、4949、5159、5173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054、4591、4592、4784、4947、4948、4949、5159、51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2日112年10月2日112年10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18日112年12月18日112年1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15,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復與編號16至17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8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2年7月9日112年7月10日112年5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054、4591、4592、4784、4947、4948、4949、5159、5173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054、4591、4592、4784、4947、4948、4949、5159、5173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054、4591、4592、4784、4947、4948、4949、5159、51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2日112年10月2日112年10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112年度簡字第127、1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18日112年12月18日112年1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15,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復與編號16至17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8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罪竊盜罪毀損他人物品罪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12年10月31日112年11月8日112年4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577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577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081、9219、92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花簡字第17號113年度花簡字第17號113年度簡字第66、67號判決日期113年4月10日113年4月10日113年6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花簡字第17號113年度花簡字第17號113年度簡字第66、67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6月26日113年6月26日113年7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是備註編號16、17,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花簡字第1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編號18至21,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66、6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
編號192021罪名毀損他人物品罪毀損他人物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15日拘役25日犯罪日期112年4月12日112年4月13日112年4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081、9219、9222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081、9219、9222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081、9219、92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66、67號113年度簡字第66、67號113年度簡字第66、67號判決日期113年6月6日113年6月6日113年6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66、67號113年度簡字第66、67號113年度簡字第66、67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7月12日113年7月12日113年7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是備註編號18至21,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66、6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