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明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明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晚上11時25分許,無駕駛執照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古坑鄉149線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古坑鄉桂林村149線與雲212線道路路口(即古坑鄉390398號燈桿處)時,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顯示故障警示燈光而未顯示左轉燈光之情況下貿然迴轉,適其後方有告訴人 魏偉明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該路口,被告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左前方因而與告訴人騎乘之機車右前車頭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左顏面擦傷、右手背挫傷、頭部外傷、雙下肢多處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本院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城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景睿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