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16號上訴人 蕭敦化 被上訴人 呂志得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醫字第1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