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484號聲請人 林秋菊
劉昱呈 劉彥志 劉宥伸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第三行「於民國100年9月7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0年8月22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