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17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叁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及釋明方法之規定,於非訟事件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既主張其係執票人,自應提出系爭本票以資證明。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內僅附本票影本。其本票真實性如何?聲請人是否確係執票人顯有疑義。經本院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正提出系爭本票原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而前開裁定並已於民國96年12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明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逕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乏所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曾美雲┌─────────────────────────────────────────────────────────────┐│附表:96年度票字第217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95年7月23日│530,000元│530,000元│95年8月25日│95年8月25日│CH-NO-267983│6││├──┼───────┼───────┼────────┼──────┼──────────┼───────┼───┼───┤│002│95年7月23日│600,000元│600,000元│95年8月23日│95年8月23日│CH-NO-257981│6││├──┼───────┼───────┼────────┼──────┼──────────┼───────┼───┼───┤│003│95年7月23日│500,000元│500,000元│95年8月23日│95年8月23日│CH-NO-2579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