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交簡字第2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交簡字第2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交簡字第22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UANGNOINAMPHON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5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MUANGNOINAMPHO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MUANGNOINAMPHON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罪。本院審酌酒後駕車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詎其仍於飲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成分代謝即貿然開車上路,不僅自陷於危險狀態中,更造成被害人 陳郁文 受傷,所為自應非難;惟念其無酒醉駕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於警詢自陳為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司法院不能安全駕駛罪量刑資訊系統查詢結果之量刑公平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泰國籍之外國人,雖因本件公共危險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被告在我國並無其他刑事犯罪之前案紀錄,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犯本案而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性質及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等節,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黃鈺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5120號被告MUANGNOINAMPHON(泰國籍)
男40歲(民國67【西元1978】年
0月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竹縣○
○鎮○○街000巷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MUANGNOINAMPHON(中文姓名: 李智勝 )自民國107年10月
20日上午11時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許止,在桃園市桃園區雇主住處飲用啤酒2瓶,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1、2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離去。嗣於同日下午4時15分許,行經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與環南路口時,與由陳郁文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陳郁文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下午4時43分許,對MUANGNOINAMPHON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MUANGNOINAMPHON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檢察官鄒茂瑜檢察官黃鈺斐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曾意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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