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號再審原告 王金官
王金火共同送達代收人王玉蘭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4號、99年度再易字第1號、98年度再易字第1號及98年度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長貴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